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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8

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及管理规程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凡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卫生部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推荐的或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课人简况以及收费标准等,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五、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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