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纳入
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管理的通知
驻粤各参保单位、驻粤各定点医院:
为了提高驻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纳入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中门诊特殊治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管理的准入标准为:有肝移植的病史资料。
二、“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就医管理与操作和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中门诊特殊治疗相同。
三、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定点医院、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