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4〕12号
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推进和提升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全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科技项目奖励、科技成果奖励(授权专利、临床批件、新药证书、论文和学术著作奖励)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
第四条 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五条 省部级重大以上级别的项目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等科学基金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2%进行奖励。
第七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0%进行奖励。
第八条 广州市科技局科技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按到帐经费的8%进行奖励。
第九条 第六至第八条纵向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广东药学院。若广东药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则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到帐经费额分别给予3%(20万元以下)、4%(20-50万元)、5%(50万元以上)奖励。立项无资助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条 横向合作项目,按个人年到帐经费额的不同分别给予3%(20万元以下)、4%(20-50万元)、5%(50万元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第六至第十条所涉及的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以及通过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临床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论文和专著等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我校获得副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及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的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鉴定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十五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专利证书或者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按类型每项奖励:
发明专利 0.5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 0.2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 0.1万元
计算机软件登记 0.05万元
第十六条 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不含增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在Science、Nature等及相当级别刊物全文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2、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各学科SCI期刊分区表对SCI论文进行奖励:SCI 1区(大类)论文奖励金额每篇为10万元,SCI 2区(大类)论文奖励金额每篇为5万元,SCI 3区(大类)论文奖励金额每篇为1万元,SCI 4区(大类)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金额每篇为3000元。
3、《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TP)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广东药学院学报发表的各类基金项目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5、对于一篇论文的奖励上述1款与2款只能选其一。共同第一作者以排名第1位的计算,共同通信作者以排名最后1位的计算,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视为第一作者。若我校排名为非第一单位,则不奖励。
第十七条 学术著作按照出版社的级别和著作的类型进行奖励。著作者按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二个层次划分,若未明确划分的,可以此作为参照;若主编有二个以上,我校为第二主编单位,则按第一主编单位的70%奖励。
1、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出版、或由国家著名出版社(如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5000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3000元。
2、由其它出版基金资助公开出版、或由行业部门出版社(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3000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2000元。
3、由地方出版社(如广东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2000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1000元。
4、由其它出版社(如某学校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1000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500元。
5、各类教材、科普书籍、习题集、论文集不属此奖励范围,再版、多版、修订版等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药〔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药学院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