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4〕15号
广东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和重点实验室经费配套及奖励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科研项目:所有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科研成果:副省级以上各级政府机构设立的科研奖。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经厅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重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973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学校按1:1下达配套经费,最高配套经费额为80万元,同时奖励每个项目15万元。若我校为项目的参与单位,则按到帐经费的20%给予配套,最高配套经费额为40万元,不设奖励。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重点专项及相当级别项目,学校按1:1下达配套经费,最高配套经费额为80万元,同时奖励每个项目8万元。若我校为项目的参与单位,则按到帐经费的10%给予配套,最高配套经费额为40万元,不设奖励。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子课题、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973项目子课题、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及相当级别的项目,学校按1:0.8下达配套经费,最高配套经费额为50万元;同时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含主任基金、小额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等)按照1:0.5下达配套经费,最高配套经费额为20万元;同时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学校按1:0.5下达配套经费,最高配套经费额为30万元;同时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第五至第八条中的配套经费用于设备购置并分阶段下发,即: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课题负责人须填写项目配套经费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下达三分之一配套经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下达三分之一配套经费;项目顺利办理结题手续,再下达三分之一配套经费。
第十条 第五至第八条中的奖金分阶段发放,即:立项签订合同书后发放奖金二分之一;项目结题合格后发放二分之一奖金。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给课题组成员。
第三章 重大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科研成果奖,每项按以下奖励:
(一) 国家级科研成果特等奖:400万元
(二) 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40万元
(三) 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80万元
(四) 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40万元
(五) 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5万元
(六) 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5万元
(七) 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8万元
(八) 副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5万元
(九) 副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3万元
(十) 副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万元
上述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若我校为第二至五参加单位,则按相应等级的30%给予奖励;省级科研成果奖,若我校为第二至第三参加单位,则按相应等级的20%给予奖励;副省级科研成果奖,若我校为第二参加单位,则按相应等级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临床批件、新药证书,按照不同类型、级别给予奖励,每项奖励:
新药证书(化学药):
I. 100万元
II. 30万元
III. 10万元
IV. 6.5万元
V. 3.0万元
VI. 1.5万元
新药证书(中药):
I. 100万元
II. 30万元
III. 10万元
IV. 8.0万元
V. 6.5万元
VI. 4.5万元
VII. 3.0万元
VIII. 2.0万元
IX. 1.5万元
新药证书(生物药):
I. 100万元
II. 30万元
III. 10万元
IV. 8.0万元
V. 7.5万元
VI. 7.0万元
VII. 6.5万元
VIII. 5.5万元
IX. 5.0万元
X. 5.5万元
XI. 3.5万元
XII. 3.0万元
XIII. 2.5万元
XIV. 2.0万元
XV. 1.5万元
临床批件按相应新药证书级别给予50%奖励,当该成果进一步获得新药证书时,再奖励50%。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30%发放。
第十三条 第十一至第十二条中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经费配套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重点实验室均按政府下拨建设经费的1:1配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高配套经费额为1000万元,其他级别最高配套经费额为300万元;新增重点实验室,若无建设经费下拨则按国家级500万元、省部级100万元、厅级50万元标准给予配套。
第十五条 成功申报各级重点实验室,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万元
(二) 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万元
(三) 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万元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中的配套经费用于实验室设备购置并分阶段下达,即:立项签订合同书后,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须填写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下达二分之一配套经费;实验室建设通过上级评估并下文通知正式启用再下达二分之一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中奖金的50%作为实验室基金,50%奖励为实验室建设作出贡献的个人,由实验室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奖金分阶段发放,即:签订立项合同书后发放二分之一奖金;实验室建设通过上级评估并下文通知正式启用再发放二分之一奖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基金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各级科研组织管理部门积极做好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和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学校按项目当年度发放的科研奖励金额的20%设立科研组织管理基金,用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和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
第六章 配套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因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即配套经费的90% 以上必须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若实验确有需要,原则上可动用不超过配套经费的10% 进行实验室改造以及利用配套经费购买仪器的维修。
学校按照各二级单位当年度获得的总配套经费20%比例下拨配套经费,该经费用于二级单位平台建设。
签约在研究机构工作的PI,其配套经费可以转到相关研究机构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组计划使用配套经费前,需填写《广东药学院重大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申请书》,经二级单位审批后,由项目组执行。财务处根据本条例的使用原则进行监督,不执行条例者,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配套经费使用须遵循上级和学校的物质采购相关政策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配套经费的报销或冲帐须遵守审计、财务相关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和重点实验室经费配套及奖励条例(试行)(广药〔2008〕73号)》、《广东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管理办法》(广药〔20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