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试行)
本办法根据《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制定。
一、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并经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处于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获厅(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4.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属单位、省级学会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级学会于每年7月底前,将推荐的或拟举办的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要求填报。
五、申报的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审定。
六、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将批准认可的次年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分批向全省公布,并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
七、凡当年获准并如期举办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次年拟继续举办,只需填写《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不需重新申报;若在当年没有举办,则该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并须向省继教委说明原因,如次年度拟举办者则需重新申报。同一项目的备案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